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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殺承諾書

事實上,《不自殺承諾書》應該在2013年就出現過一段時間,不過那個時候的命名應該叫《不會自殺承諾書》,顧名思義,是簽署這份承諾書的當事人對外宣稱自己不會選擇自殺的方式來結束生命,所以當自己遇害時,希望把自己的死亡交給公共領域來進行分析——因為有這份承諾書的關系,當事人的死「只可能」是意外或是他殺。
    「我是( ),我絕對不會自殺。將來如果我出任何意外都是他殺,請警方務必徹查。轉發微博並做出你的承諾以防被自殺。不會自殺承諾保證書正在微博上傳開。這份保證書夾雜著無奈的抗爭,背後亦是悲哀的底色——被自殺。信息的封閉、權力的陰影正在侵蝕著我們生活的安全感,發條『不會自殺承諾保證書』,讓自己的光亮抵禦蠻橫的黑暗。」
讓人諷刺的是,之所以會流行一段時間的《不會自殺承諾書》,是因為真的出現過《不自殺承諾書》,早在2010年,富士康讓員工簽署的一份「被動條款」。在2010年的富士康員工連續跳樓自殺事件中,富士康曾經要求下屬員工和新進員工都要簽不自殺承諾書。自此,關於「自殺到底能不能被契約約束」成為了很多人討論的話題。
乍一看,其實這是一個極具荒誕主義的命題,生命的結束到底是不是當事人自己的一種權力,這個在很多古今中外的法律,都作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哲學思辨。但至少人們都還有點腦子,這種討論更像是一種對人性和生命的討論,而不是一種實際的約束。2010年的《不自殺承諾書》和隨後流行的《不會自殺討論書》更像是一種哲學觀念在社會運作里的一次討論和應用,但結果如何大家都能猜到——它其實本身不會引起太大的風浪,因為在中國社會到現在還沒有搞清楚該不該把「自殺當成是一種生命犯罪」,以及「自殺之後導致的社會問題能不能歸咎為犯罪」。
好巧不巧,十年後的2022年,原來《不自殺承諾書》一直都存在。人們還妄圖想要通過契約的方式來約束一個人的自殺可能。我甚至不知道該說這是一種法理上的追求,還是一種社會的荒謬。
前幾日,有人發出了一份某學院要求學生簽署的《不自殺承諾》,我暫時不從這件事的真偽來討論,而是聊聊里面的內核。(畢竟我是一個研發過「自殺販賣機」的人,我必須要為這個產品找到更多的設計靈感和需求)
不允許,或者說「不建議」自殺的條款只有三條:
    1、我將尊重、珍愛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絕不以極端的方式傷害自己或他人,絕不采取自殺行為;
    2、如果我發現自己情緒低落,很難控製自殺念頭、沖動或行為,緊急情況時,我會打電話給家人、朋友或師長,以尋求幫助,渡過難關。他們的電話是:……
    3、如果在第一時間無法聯系上面的電話,我將撥打110、120、119,以尋求幫助。
    ——網傳《不自殺承諾》
我之所以對這份承諾書持有懷疑態度,一是因為在原文里面,「120」被誤寫成了「1120」,這要麽是被人模仿的,也有可能是製作這份承諾書的人太過著急想讓學生簽署,所以出現了紕漏;二是因為它的結構邏輯太簡單,按照法學經驗,我能看出好多它並沒有規範掉所有的可能性。
所以,今天我們先不討論這件事的真與假,先從幾個角度來聊聊它內在的「樂趣」。
如果你是這份承諾書的「設計者」,你能想到為什麽需要設計這份承諾書嗎?其實把它放回到現實當下,就能非常快速地找到理由——因為它是給學生簽署的,所以這份承諾書避免的是學生在自殺之後、家長來學校鬧事的可能。學生在學校管轄範圍內自殺,確實有太多道不清說不明的原因,就算明確知道是學生「自身原因」,也總會扯出諸多的猜疑和可能。而且無論原因,攝像頭又「容易」在關鍵的時候壞掉,這就給學生自殺蒙上了更多的迷幻。反過來,對承諾書的「簽署者」而言,這明顯就是學校推卸責任的方式之一罷了。
但仔細再想想,學生自殺之所以沒辦法弄清楚里面的真相,還有個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隨著當事人的死亡,他的秘密到底該不該被公之於眾?如果遭遇的是校園霸淩,那最不想公布的是學校;如果是因為感情糾紛,那他的死又會被人詬病;也有因為自己是同性戀、自己身患疾病、或是什麽理由都沒有留下就一股腦跳下去的——那這背後要牽扯出來的東西就太多了。甚至有些真相,是必須要把已故的當事人再扒光放到公眾的眼前,讓他們批判、同情、同理、羞辱、嘲諷、可惜、可悲……那這對當事人而言是否太殘忍了?
因為信息不對等,家長自然覺得這一切責任都是學校的,孩子畢竟已經交給了學校——但這里面有一個無法規避的問題——這些學生都已經是大學生了,他們按照法定年齡已經算是成年人,他們為什麽不能對自己的生與死做出承諾和選擇?
回到哲學層面,自殺到底是不是種犯罪,在19世紀之後基本上被人類社會解答了——19世紀之前,自殺對於大多數的西歐國家來說確實是一種犯罪。但這里面有一個悖論,自殺未遂的人,被逮捕,那他會分別判處何種刑罰?難道是判決他接受死刑?那如果是自殺既遂的人,他們已經死了,又要如何適用法條來責罰他們?
我相信你應該很快就能找到解決辦法——比如鞭屍、或是再對屍體進行「處決」——的確,大多數的西歐國家在適用「自殺是種罪」的時候,會以宗教作為最後的「違約處罰」。比如,自殺而死的人將會被鞭屍、用木樁釘穿頭部或者心臟;自殺未遂者將被判死刑;自殺的人不能埋到教會的公共墓地,沒有葬禮,沒有牧師禱告。
問題就在於此,不被祝福的靈魂到底會不會受到審判和懲罰——這個也只有那些已故的人才能告訴我們,但是誰他媽願意他們回來親口告訴我們啊!
所以反過來,我倒覺得《不自殺承諾書》是種不錯的選擇,拋開規避責任那些「邪惡的想法」,讓當事人承諾自己不會自殺,算不算是「對自殺罪的預先防禦」呢?哦,忘說了,「自殺」雖然在中國的法律里不算罪,但因為999當事人的自殺,造成了人們對他死亡的猜疑、討論、評價、甚至是批判或贊美,從而引起的社會討論或造成某種大規模的「不良影響」——倒是一種明確的「犯罪」,所以該預防還是要預防的。
在這里,鄙人有以下幾點建議:
1、建立地下黨組織(字面含義),從而約束人們在自殺之後還妄圖通過鬼魂方式向人間傳遞不實或違法信息。也就是說,下面的信息也必須要監管和審批,避免有人會利用陰間和陽間的通路,向非法組織「遞刀子」。
2、健全和加強自殺罪的懲罰力度。凡自殺的人,應當罰款,因自殺進入陰間的時候。他們在首次在天地銀行開戶時,明確告知當事人,他們因何時何地因何罪,使他們在陽間欠下一筆代繳罰款,該項罰款的債務自動歸入天地銀行。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因為自殺造成不良後果的,確實應該被罰款的,他們是以負資產的方式在陰間活著的。這個時候,陽間的人為他們燒的紙錢,會優先用來償還代繳罰款。
3、建立完善的陰間保障製度。為避免當事人因繳納罰款,在陰間無法進行正常生活。那還需要在陰間建立完善的陰間保障製度,對需償還陽間罰款的當事人發放最低陰間生活保障款。也是為了防止這些鬼在陰間會去搶別人的貢品,對陰間的秩序造成不必要的麻煩。